永献的是归给耶和华为至圣(利未记27)

The Offering of Abraham (c. 1896-1902)
James Tissot

凡永献的物……不可卖,也不可赎。

——利未记27:28。

这些话语中蕴含着一个伟大的原则。一旦人或财物被庄重地奉献给神,就不允许撤回所承担的责任。既然献上,奉献物就被视为神的财产,不得由献祭者收回或用于任何次要的用途。这一规条特别适用于我们对奉献的理解和实践。

因父神的赐予、基督宝血的赎买、圣灵的印记——我们是属基督的。但在热诚信徒的生命中,常有一个时刻,主会显现,要求我们更深刻地承认祂对我们的正当权利。那时,我们在深思熟虑中,郑重地将“灵与魂与身子”放在祭坛上,庄严宣告:“主啊,我是属你的!”

一旦这样做了,我们必须相信神已经接纳了我们,我们也不能再重复这一献上。我们可以不断记念这次奉献,并承认它的长久效力,将这一原则应用到我们生活中那些不断增加的新领域和职责上。但我们不能重复它,就像以色列人不能再次将头生的羊羔献给神,因为它已经属于神了(26节)。

如果我们从曾经立下的态度中退缩,我们必须带着泪水和深切的懊悔,承认我们的退后,祈求被恢复,等待我们那仁慈、怜悯的至高大祭司将我们重新带回原位。我们无法改变过去,但可以请求祂恢复我们走迷前的地位。愿我们永不离开那完全奉献的祭坛。

——F. B. Meyer, Our Daily Homil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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